本帖最后由 骆杰锋 于 2016-8-2 15:28 编辑
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简称广西骆氏宗亲会,中文拼写简称:GXLSZQH。 第二条 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的组织性质: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是由热心宗亲事业的广西骆氏家族成员及骆氏投资的企业自愿组成的、以提供宗亲服务为主的地方非盈利民间组织。 第三条 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的组织宗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祖敬宗,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风祖规,张扬个性的同时更强调团结协作,增强家族亲情与福利事业的发展,服务家族,以和谐促发展,以团结促进步,为宗族的繁荣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的行动口号:广西马各骆,团结一家亲。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可视需要设立会旗、会徽、会歌。 第五条 本组织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驻地地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骆氏家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骆氏家族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骆氏家族成员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骆氏家族成员在张扬个性的同时更注重团结协作,形成健康向上的现代文明意识; (四)建立骆氏联络平台,包括网站、QQ群、微信群等,为各地骆氏宗亲提供联络服务; (五)研究骆氏历史,指导各宗支寻根修谱; (六)建立教育互助、困难救济、法律援助等平台,营造良好公益氛围,体现骆氏博爱。 (七)建立骆氏企业交流平台,为家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八)建立奖惩机制,打造骆氏家族成员奋勇争先、团结协作的精神。 (九)接受各相关爱心机构、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的资金及实物捐赠,收取会员会费; (十)组织开展各类联谊活动,包括加强与世界骆氏宗亲会、外省市骆氏宗亲会的联系; (十一)指导广西区内各地骆氏宗亲机构活动; (十二)编印各种宗亲资料,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骆氏宗亲活动; (十三)开展法律法规许可而本机构又需要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凡热心于骆氏事业并对骆氏事业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广西骆氏或外地骆氏在广西创办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团体(包括广西各地骆氏宗亲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遵守团体会员守则、履行会员义务,由其自愿提出申请报经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审核批准后,即为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广西出生或在广西居住的骆氏家族成员,热心于骆氏家族事业,在当地骆氏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承认本组织章程,认同组织文化,愿意遵守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守则,履行会员义务,由个人提出申请报经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审核批准后即成为本组织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填写《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个人会员登记申请表》(可以网上填写,也可纸质填写); 2.经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活动表现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合格后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登记承认其本组织的个人会员身份,并在相应渠道公布。 (二)团体会员 1.自愿填写《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团体会员登记申请表》(可以网上填写,也可纸质填写),经本单位的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 2.经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根据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合格后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登记承认其本组织的团体会员身份,并向其颁发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团体会员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向本组织推荐会员的权利; (四)对本组织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组织的帮助和服务的权利; (七)有请求本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八)有受表彰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自觉履行会员的职责,积极参加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委托交办的各项活动任务; (三)宣传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的组织宗旨,自觉维护组织声誉和会员形象; (四)积极发扬“广西马各骆,团结一家亲”的精神,关心社会、关爱他人; (五)自觉抵制任何私自以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会员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费标准为:个人会员每年 元,团体会员每年 元,按自然年度收取。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机制: (一)会员自愿退出须书面通知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出,广西骆氏宗亲联谊(慈善)会将在相应平台予以公告。 (二)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有权劝退或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同时保留上一条款所述的相关权利: 1.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2.个人言行对本组织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3.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等额选举办法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拟提名候选人产生办法: 1.可由本会管理层团队5人及以上成员向本届理事会联名举荐; 2.可由本会会员总数20%及以上成员向本届理事会联名举荐; 3.可由本届理事会在宗亲会内广泛征求意见后经理事会会议提名表决产生。 (二)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上届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成员罢免办法: 1.经宗亲会管理层团队5人及以上成员共同提议可以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选出的理事会成员; 2.经拥有会员总数20%及以上的会员共同提议可以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选出的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候选人;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拟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发展规划;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年度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 (六)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召开理事会议对违反本会章程制度的会员依规讨论形成相应的处分决议; (七)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理事会副秘书长及本会内设(除理事会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成员的聘任与解聘事宜; (九)审议理事会秘书处提交的各项工作计划、方案及工作决议; (九)监督、指导理事会秘书处及下设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十)制定、修改本会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如建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提出组织拆分、合并、解散动议等非常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十四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成员由21至25人组成,副理事长(原则上由各市分别一名宗亲选出担任)轮值负责理事会常务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可以代理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年届3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届中年龄不受此限制,任满为止),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且不得在任何政府公职部门任职。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有到会理事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处理本会有关事务,理事会议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网络及电话)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同时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协调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理事会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下设理事会秘书处作为办事协调机构,决策主体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秘书处议事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本会的各项日常事务。秘书处负责人由理事会秘书长担任,秘书处除秘书长外,副秘书长若干名(具体人数以下设的职能部门及外设机构数量为依据,原则上由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考虑到副理事长轮值协助理事长工作,副秘书长原则上也相应由各市分别一名宗亲选出担任),秘书处干事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和顾问委员会,监事会成员为7—9人,顾问委员会成员若干人。 (一)监事会和顾问委员会成员采用聘任制,其中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员对象可以是热心于骆氏家族事业且责任心的非管理层宗亲成员。 (二)监事会和顾问委员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正常任期为3年,与理事会任期保持一致,由理事会代表本会向受聘者颁发聘书。 (三)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对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以及遵守本会章程等情况进行监督; 2.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3.当本会理事会及成员、内设机构及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监事有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本会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 监事会会议须全体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顾问委员会及成员职权: 1.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会的发展规划与运作管理、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2.向本会内机构及其成员提供项目运作与评估等方面的咨询与建议; 3.向本会及人员提供其他事项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与支持; 4.向本会及有关管理人员不恰当的行为提出修正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接受区内外各方面的资金、物资捐赠及各种形式的赞助。在接受捐赠与赞助时,充分尊重捐赠者与赞助者的意愿。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各界爱心人士的捐赠; (三)本会举办义演、义卖、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四)发展各项公益事业的收入; (五)按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 (一)按照本组织的宗旨兴办或资助各项公益(包括骆氏教育互助)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助骆氏困难家庭和个人; (三)符合本组织宗旨的其它支出; (四)本组织的行政管理费用及工作人员的活动补贴。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 (一)本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相关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公开化管理; (二)建立资金专门账户,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资金使用及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组织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登记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的财产属本组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如果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在上级行政登记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经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第一届理事会修订并经 * 年 * 月 *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核准之日起生效。
|